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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防水等級IPX6,方便攜帶防水型藍牙喇叭
  • 2.0 雙聲道,木箱內置振膜增加音效設計
  • 內置麥克風,支援免持通話
  • 可連續播放5-6小時
  • 保固一年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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露營戶外喇叭 攜帶方便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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支持藍牙和aux-in模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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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Wx2超大雙聲道喇叭,內置振膜增強,音效更迷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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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過台灣BSMI、NCC認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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輸出功率:5W x 2

喇叭尺寸:150×150×51mm(W×H×D)

喇叭阻抗:4Ω

頻率響應:65Hz-20KHz

信噪比:≧ 65dB

音源輸入:藍牙、3.5mm音源線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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品牌TC STAR
型號TCS1110BU
種類多媒體喇叭, 電腦喇叭
型式攜帶型
功能主喇叭
顏色藍色系
產地中國
產品尺寸150(D)x150(H)x51(W)mm
重量550
Wifi支援
藍牙 Bluetooth有藍牙 Bluetooth
USB 輸入有USB插槽
防潑水防潑水
保固1年
電源供應110V
配件Micro USB充電線、3.5mm音源線
NCC認證CCAL16LP1950T2
BSMI認證碼R39017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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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國母子分開18年後相聚,最後卻愛上對方。(圖擷自都市報)

2017-03-2215:06

〔即時新聞/綜合報導〕超狂!美國一對母子分離18年後,日前重逢後竟愛上對方大搞亂倫,最後還開始同居,此舉引發當地民眾熱議,甚至被檢方起訴,目前法院判兩人分開18個月,2018年底才能見面。

綜合外媒報導,美國新墨西哥州克洛維斯市(Clovis)37歲媽媽梅爾斯(Monica Mares),日前與分開18年的20歲兒子皮特森(Caleb Peterson)重逢,兩人竟陷入愛河,最後被檢察官起訴。

報導指出,梅爾斯16歲時生下皮特森,但隨後就將他送給別人領養,兩人是透過臉書在2015年聖誕節重逢,沒想到萌生愛的火苗。

皮特森表示,會愛上媽媽,是因為過去沒人照顧過他,「從來沒有人為我做飯,也沒人給過我任何東西,她讓我感到開心。」兩人相逢約1週後,他坦言愛上媽媽。

亂倫消息曝光後,梅爾斯不敢出門,兩人也面臨法律責任,法院判決雙方3年緩刑,並要求他們必須分開18個月,梅爾斯也被要求不得靠近其他9個兒子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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▲檢察官動輒限制當事人出境,當事人卻無法透過司法途徑尋求救濟,嚴重侵害人權。(Photo by I-Ta Tsai/Flicker)

國人引頸期盼的司改國是會議,目前正針對多項司改議題熱烈研議中,但實際攸關民眾切身感受的議題,卻付之闕如。舉例而言,檢察官動輒限制當事人出境,當事人卻無法透過司法途徑尋求救濟,如此嚴重侵害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權,迄今仍未見司改委員提出討論。

《憲法》第8條規定,「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」,另聯合國人權兩公約中的《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》第9條也規定,「人人有權享有身體自由及人身安全」。但目前有不少政府機關,可以對於民眾限制出境,限制民眾人身自由,除了司法單位外,就連稅務稽徵機關為了追討欠稅的目的,都可以對欠稅的民眾實施限制出境的行政處分。

在司法實務上,包括具保、責付、限制住居、限制出境出海、羈押等,都屬於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,雖然處分輕重有別,但司法人員在實施任何一種強制處分時都必須格外謹慎,以減少限制人身自由處分造成基本人權的侵害。

由於羈押是最嚴重的人身自由限制,因此刑法訴訟法規定,羈押須經法官訊問後,裁定被告是否羈押。至於具保、責付、限制住居、限制出境等處分,因為對人身自由的限制較小,檢察官可以自行處分。

法律規定,若檢察官認為被告涉及法定本刑5年以上的重罪,或有逃亡的可能性,或有證據滅失、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,可以依法向法院聲請羈押。經法官開庭訊問被告後,若認定有足夠羈押事由,裁定羈押;被告不服裁定,可向上級法院提起抗告,尋求救濟。

但是如果經檢察官訊問後,認為被告雖涉嫌重大,但沒有羈押的必要時,檢察官可以自行決定對被告作出具保、責付、限制住居、限制出境等不同類型的強制處分,此時就不須再經過法院開庭訊問、裁定的程序。

雖然限制出境相較於羈押,並非是最嚴重的人身自由限制,但前者對於必須經常往返國內外洽談商務的商界人士而言,禁止其出境,因無法赴國外洽商,造成公司事務因此受到嚴重打擊,這跟人被羈押在看守所內,眼睜睜看著公司營運受到影響,兩者處境實無差異。

最令案件當事人無法理解的是,為什麼一樣被限制人身自由,處分較重的羈押,開庭時有律師可為此據理力爭,不服羈押也能提起抗告,尋求救濟;但是檢察官一紙限制出境令,當事人卻毫無任何法律上救濟或申訴的機會,只能默默承受?這對當事人並不公平。

雖然當事人可以依據「準抗告」的相關規定,向法院聲明異議,不過,被處分人知道使用的少,縱使異議被撤銷,案子回到檢察官,能獲准解禁者也是少見。

更何況,羈押處分有時間限制,依法檢察官聲請羈押期限,最長不能超過4個月,但檢察官的限制出境處分幾乎沒有時間限制,有些重大案件被告遭限制出境,時間動輒超過1年以上,這對侵犯人身自由的嚴重性,實難以想像。

而且案件經檢察官偵結起訴,被告遭限制出境處分並未隨著案件偵結起訴而撤銷,檢察官通常會依慣例,在案件起訴後,仍對被告實施大約2至3週的限制出境處分,以便案件移轉法院後,由承審法官決定是否對被告接續限制出境。所以說,檢察官限制出境處分,經常是「一限制就限到天荒地老」。

甚至,連被告假釋或刑滿出獄後,限制出境卻仍未取消,由於檢察官並未通知解除境管,因此移民署也就繼續列為境管名單。直到他出獄後要出國時,被移民署官員攔下後,才發現其雖已完成刑罰,但尚遭境管,還必須自行到移民署辦理解除境管後,才能出境。

限制出境的強制性因不如羈押,因此常受各界忽略漠視,但實際上,限制出境對於人身自由的侵害程度及危害,並不下於羈押。

檢察官基於辦案理由,動輒限制當事人出境,具有很大的強制處分權力,但依據現行法律卻無法可以節制,而且當事人若不服檢察官的限制出境處分,目前也沒有適當的管道,可以尋求救濟,因此司改委員若可以針對檢察官的限制出境處分,提出制?、救濟管道的改革議題,相信將對台灣的司法人權有所提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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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包龍星,文字工作者。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。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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